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刑诉〔2019〕47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8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西省长子县**镇**村**号。2010年12月3日因盗窃被长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1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长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3年1月23日刑满释放;2014年1月9日因盗窃被长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6月21日因盗窃被长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10月18日因盗窃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11月2因涉嫌盗窃罪被长治市公安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范某某在长治市城区英雄路供销商场北门口窃取王某价值1050元的小鸟牌红色电动车。案发后,赃物未追回,
2、2018年10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范某某在长治市人民医院南门附近窃取价值910元的黑色道易行牌电动车,后被长治市公安局英雄路派出所工作人员抓获。
综上,被告人范某某盗窃作案2起,数额共计19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材料、抓获材料等书证;王某的陈述;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席梦
2019年1月21日
附: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