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
城检刑刑诉〔2018〕37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111972********,汉族,大学文化,系**财务有限公司**,住长治市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长治市城区**号楼**单元**)。2018年11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7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2日22时10分,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晋D****9灰色思域牌小型轿车沿长治市城区**街由南向北行驶至长治市城区**小区时,被正在执勤的长治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 217.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证人原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惠卿
2018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