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诉刑诉〔2019〕19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1061975********,汉族,大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丹阳市**镇**村**号。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29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1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苏LE****号小型轿车沿丹阳市201县道由东往西行驶,行至该道路6公里230米处时,撞上由北往南步行横过机动车道的殷某某,造成殷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丹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孙某某和殷某某均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鉴定,孙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0.86mg/ml。
被告人孙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唐某某、陆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6.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白蕾
2019年3月15日
附:
???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