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检诉刑诉〔2019〕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2196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住汉阴县**镇**村**组,农民。2018年8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汉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4日18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家中出发沿汉药路自南向北行驶至观音河村三组搬迁点冉某某家门前时,将车停在路边进入树扒内拔草药,后李又驾驶该摩托车准备返回其家中,当行驶至汉药路6公里处,在避让相向行驶的一辆大货车时,因操作不当自行摔倒。经抽取被告人李某某的血液进行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4.37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血醇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殷小玉
2019年2月26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听资料光盘3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