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润检诉刑不诉〔2019〕4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202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镇江市**有限公司(民营企业)**,住镇江市润州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小区**号**室)。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31日被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2日经本院决定,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5日17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醉酒后驾驶苏B1****小型轿车沿黄山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中山西路交叉路口时,与同方向李某某驾驶的苏L8****小型轿车发生碰擦,该事故致两车受损,现场交警处理事故时查获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事故发生时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体内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01mg/100ml。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积极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并取得事故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案发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和物证袋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于某某、崔某某等人的证言;4.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微量(车辆质量)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事故地点监控视频资料、交警执法记录仪录像资料等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积极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2019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