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润检诉刑诉〔2018〕287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111986********,汉族,大专文化,国美电器员工, 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小区**苑**幢**室。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3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4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10月3日、2018年12月18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10月18日退回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补充侦查,并于2018年11月18日重新收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26日下午,在镇江市润州区**小区**苑**幢**室门口,因居住在**室的被告人姚某某家与居住在**室的被害人黄某某家多次发生过邻里纠纷,当日下午三时许,因被告人姚某某的母亲和被害人黄某某的儿媳妇发生口角后厮打,被告人姚某某听到其母亲呼救后,跟随其父亲至**室门口殴打被害人黄某某。在殴打过程中,被告人姚某某用脚踢踹被害人黄某某左胸腹部,致其左侧第6-10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表、申请书、门诊病历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尹某某、张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寒松
代理检察员:李春和
?????????????????????? 2018年12月25日
附:
1. 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方式:1771449****)。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