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刑诉〔2019〕5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住河间市**乡**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2月7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14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5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已判刑)在**乡**村**饭店与同村高某乙、高某甲因喝酒发生打斗,打斗过程中高某甲将王某某打伤,后刘某某伙同王某某将高某甲停放在饭店西侧的传祺牌汽车砸坏。经河间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砸传祺牌汽车的损失价格为80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及同案犯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高某甲的陈述;3.证人高某乙、陈某某、窦某某、米某某等人的证言;4.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辨认笔录;6.河间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被告人刘某某户籍证明信、归案情况说明、赔偿协议、谅解书、河间市人民法院(2017)冀0984刑初287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全生 2019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于家中;
2.全部案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