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刑诉〔2019〕73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住河间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3日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0日23时许,在河间市**镇**村村北桥头附近,因被告人赵某甲将汽车停放路边阻碍他人通行,被害人孟某某等人驾车行驶至此,赵某甲与孟某某车上人员发生争执,后赵某甲的妻子张某甲、小舅子张某乙驾车赶到,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并致殴斗,在打斗过程中赵某甲用脚将孟某某踹倒。经天津市天意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孟某某外伤致难免流产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石某某、刘某某、赵某乙等五人的证言;3.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天津市天意物证司法鉴定所津天意[2019]临床鉴字第3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行车记录仪、手机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红霞
2019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居住;
2.全部案卷材料、光盘1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