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一分公诉刑诉〔2019〕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351965********,黎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镇**村,住该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3月31日被吊罗山林区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3月31日被吊罗山林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吊罗山林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2月25日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2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王某甲滥伐吊罗山林业局北坡管护站管护下的2 林班22 小班林木的事实。
2016 年9 月份,王某甲承包卓某某、陈某某橡胶园内的橡胶林木,由王某甲负责砍伐橡胶树,砍伐手续由王某甲负责办理。2017年12 月底至2018 年1 月份,王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雇佣工人用油锯陆续砍伐了这两片林地内的橡胶林木,直至被护林员发现制止才停止砍伐。王某甲将砍伐的橡胶木材以320 元一吨的价格卖给**镇**木材厂吴某甲(另案处理)。经鉴定,被伐林地面积共计12. 25 亩,共356 株橡胶木被伐,被伐橡胶木胸径≥5厘米,被伐林木蓄积量为127. 3123 立方米。
二、被告人王某甲滥伐吊罗山林业局北坡管护站2 林班24 小班管护林木的事实。
2017 年6 月份王某甲购买**镇**村村民黄某甲橡胶林地内的橡胶林木,由王某甲负责办理采伐手续并由其负责砍伐。当月,王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对该片林地进行砍伐,陆续砍伐至2017年7 月份。王某甲将砍伐后的树木以320元一吨出售给**木材厂。经鉴定,被伐林地面积达13. 3 亩,270株橡胶木被伐,被伐橡胶木的胸径约30厘米,被伐林木蓄积量为54. 60 立方米。
三、被告人王某甲滥伐吊罗山林业局什玲管护站1林班3 小班管护下林木的事实。
2017 年6 月份,王某甲承包**镇**村村民黄某乙及**村村民钟某某两片橡胶林地内的橡胶林木进行砍伐,所需的砍伐手续均由王某甲负责办理。2017 年7 月份至2017 年11 月份,王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雇佣工人用油锯陆续砍伐了这两片林地内的橡胶木。王某甲将砍伐后的树木以320元一吨出售给**木材厂。经鉴定,被伐林地面积共达12. 63 亩,共505 株橡胶木被伐,被伐林木蓄积量为129. 6356 立方米。
四、被告人王某甲滥伐吊罗山林业局黎安管护站8 林班54 小班管护林木的事实。
2017 年11 月份,王某甲承包蓝某某的**镇**农场**队**山上的橡胶园,王某甲承包更新该片橡胶林地,采伐手续由王某甲负责办理。2017 年12 月份左右,王某甲在未办理任何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对该片橡胶林木进行砍伐,所砍伐的木材以43000 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万宁**镇**木材厂。经鉴定,被伐毁坏的林地面积达28. 94 亩, 1100 株橡胶木被伐,被伐林木蓄积量达245. 3302 立方米。
2018年3月31日,被告人王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海南省吊罗山林业局证明、林木采伐许可证2张及其复印件2张、过磅单、保亭县什玲镇毛辉村北坡被伐林木林地情况现场调查报告等书证;
2.证人文某某、王某乙、林某某、王某丙、李某某、黄某丙、卢某某、卓某某、陈某某、吴某甲、杨某某、吴某乙、张某某、余某某、蓝某某、王某丁、黄某乙、黄某丁、钟某某、黄某甲、郑某某、王某戊等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辨认、指认笔录;
5.鉴定意见: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556.8781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克川
2019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被取保于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家中,电话13976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