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公诉刑诉〔2019〕10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31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南安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现住天津市河西区***道**里**-***1。2018年12月30日因涉嫌抢夺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因涉嫌抢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月3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王子敬和被害人陈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来至本市河西区黑牛城道***超市一楼“****”柜台处,假意购买试戴项链,趁售货员不备,抢夺黄金项链两条后逃离现场。2018年12月30日,公安民警在本市南开区***道******广场停车场内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归案,并自陈某某身上查获了其抢夺的两条黄金项链。
案发后,经中钢集团天津地质研究院有限公司地质矿产测试中心检测,两条黄金项链金含量符合足金标准,分别重52.76克、45.77克。后经天津市河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两条黄金项链总价值人民币33992.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 涉案黄金项链等物证照片;
- 出库单等书证;
- 证人黄某某、贾某、万某某的证言;
- 被害人陈某宾、陈某刚的陈述;
-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中钢集团天津地质研究院有限公司地质矿产测试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天津市河西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辨认笔录。
8.案发现场及周边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长明、高昊
2019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