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公诉刑诉〔2018〕575号
被告人何雪菲,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汉族,大学在读文化,天津**大学保险管理学院学生,出生地天津市武清区,户籍地天津市武清区**镇**公寓**-**-***,现住天津**大学女生宿舍**-***。2018年4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同年6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东,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天津市武清区,户籍地天津市武清区**镇**路**园**-**-***,现住天津市武清区**镇**路**园**-**-***。2018年4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同年6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雪菲、张东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王晴、被害人陈某某、石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10月12日至11月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8年9月28日至10月12日、自2018年12月10日至12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间,被告人何雪菲、张东经预谋后,在本市南开区****公寓等地,利用“**”网络平台发布虚假广告信息,并通过微信聊天软件向他人虚构能代为购买特价机票、预订酒店等事项,骗取了魏某等人的信任。后魏某等21人先后在本市河西区**园等地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软件向被告人何雪菲、张东转账共计人民币52950元。被告人何雪菲、张东得款后用于归还欠款或挥霍。
同年4月9日,公安人员在天津**大学保卫处内将被告人何雪菲抓获,在本市河西区****大厦**金融公司内将被告人张东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照片等物证;
2. 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3. 证人杜某某、于某某的证言;
4. 被害人陈某某、石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何雪菲、张东的供述和辩解;
6. 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电子证据检验报告;
7. 勘验笔录;
8. 电子证据光盘;
9. 身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雪菲、张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雪菲、张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5295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何雪菲、张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雪菲、张东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许 涛
代理检察员:魏明磊
2018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何雪菲现取保候审于天津市武清区**镇***公寓**-**-***(182********);被告人张东现取保候审于天津市武清区**镇**路**园**-**-***(1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量刑建议书六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