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刑诉〔2018〕273号
被告人张福端(外号“果娃子”),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身份证号码5002361992********,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为重庆市奉节县**街道**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开设赌场罪,分别于2018年2月18日、3月28日、5月5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我院批准,于次日被奉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杨(外号“杨娃子”),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身份证号码5002361990********,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街**号。因犯强迫卖淫罪,于2009年11月27日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0月25日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开设赌场罪,分别于2018年2月18日、3月28日、5月5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我院批准,于次日被奉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身份证号码5002361991********,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为重庆市奉节县**路**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8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奉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万冬(外号“冬瓜”),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身份证号码5002361992********,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2月18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奉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荆州市,身份证号码4210031990********,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湖北省荆州市**区**镇**村。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7日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9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5月14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奉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饶志勇,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身份证号码5002361992********,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奉节县**街道**路**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2月18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奉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欧阳旭东(外号“欧阳”),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身份证号码5002361989********,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中国共产党党员,户籍地重庆市奉节县**街道**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2月18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奉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身份证号码5002371991********,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巫山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27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身份证号码5002361992********,汉族,大专肄业,无业,户籍地址及现住址重庆市万州区**街**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 5月14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身份证号码5002361992********,初中肄业,无业,户籍地及住址为重庆市奉节县**街道**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2月18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某,男,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身份证号码5002361993********,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及住址为重庆市奉节县**街道**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2月18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海洋(外号“小洋娃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身份证号码5002361991********,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开设赌场罪,分别于2018年2月18日、3月28日、5月5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身份证号码5002361992********,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奉节县**街道**路**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3月19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福端、周某甲、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张福端、周杨、周某甲、李万冬、杨某甲、饶志勇、欧阳旭东、吕成、杨某乙、刘海洋、赵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张福端、周杨、李万冬、饶志勇、欧阳旭东、吕成、刘某甲、田某某、刘海洋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退回奉节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8年9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5年以来,被告人张福端、周杨、周某甲、李万冬、杨某甲、饶志勇、欧阳旭东、吕成、杨某乙、刘某甲、田某某、刘海洋、赵某某等人长期纠集在一起形成“恶势力”团伙,在奉节县境内实施开设赌场、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
1.2015年2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周杨在奉节县天鹅湖某赌场上与吴某甲因赌资发生纠纷。后被告人张福端、刘海洋、杨某乙、杨某甲、赵某某、欧阳旭东、李万冬、周某甲等人得知情况后,驾驶渝F0****白色奥迪轿车、渝BT****白色捷豹跑车在奉节县拘留所门口将吴某甲驾驶的渝F3****凯迪拉克轿车逼停,后持棍棒拉扯吴某甲下车未果,便对吴某甲驾驶的渝F3****凯迪拉克轿车进行打砸,吴某甲见状驾车撞开阻挡的两辆轿车后逃跑,逃跑时导致站在车旁拉扯其下车的赵某某受伤和车辆左前轮胎爆裂,后吴某甲等一行人弃车逃跑。被告人张福端等人追赶未果,为泄私愤,遂与周杨、饶志勇、吕成等人再次对吴某甲留在现场的凯迪拉克轿车进行打砸,致使吴某甲车辆全车玻璃、车内显示屏和车辆轮胎等多处受损。经奉节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吴某甲车辆被打砸所造成的损失为人民币271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病例资料、奉节众发汽车维修结算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奉节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谅解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张某甲、李某乙、张某乙、陈某甲、王某甲、白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福端、周杨、周某甲、李万冬、杨某甲、饶志勇、欧阳旭东、吕成、杨某乙、刘海洋、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奉节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二、开设赌场罪
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周某甲、杨某甲在奉节县朱衣职教中心后面山中一农户家门前、奉节县飞洋世纪城后面山上、奉节县水手山庄上一农户家门前等地开设赌场,安排欧阳旭东、刘海洋、杨某乙等人在赌场上打杂,以“摇小钱”的方式组织张福端、刘某乙、陈某乙、黄某甲等人参与赌博。期间,为扩大赌场规模,由赌场工作人员蔡某某出面邀约刘某丙、屈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到赌场坐庄八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奉节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李某丙、蔡某某、刘某丙、屈某某、张某丙、刘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甲、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
三、寻衅滋事罪
2018年2月5日23时许,被告人李万冬酒后在奉节县奥斯卡酒吧内跳舞时,被丁某某推倒,酒吧股东柳某某见李万冬要摔倒遂上前搀扶,李万冬误以为是被柳某某推倒,遂对柳某某进行殴打,后黄某乙、薛某某等人见状上前进行拉劝,被告人李万冬的同行人员张福端、周杨、饶志勇、欧阳旭东、刘某甲、刘海洋、吕成等人见状,亦用拳脚、棍棒、酒瓶等对酒吧内的黄某乙、薛某某、冉某某、吴某乙等人进行殴打,邻桌乐某某在拉劝过程中亦被误伤;酒吧保安人员在维持现场秩序时,李万冬又与饶志勇、吕成对酒吧保安实施殴打。出酒吧门口后,被告人吕成、田某某等人见对方人员冲出来后,遂从车内后备箱拿出木棒,后吕成上前再次对冉某某等人进行殴打,因对方退后,田某某未打到人。全案致使黄某乙、薛某某、冉某某、吴某乙、酒吧保安等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冉某某的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乐某某的损伤程度系轻微伤、薛某某的损伤系轻微伤、吴某乙的损伤程度系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视频监控截图、辨认视频监控截图、被告人监控轨迹表、奉节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丁某某、柳某某、覃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冉某某、乐某某、薛某某、吴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张福端、周杨、李万冬、饶志勇、欧阳旭东、吕成、刘某甲、田某某、刘海洋的供述与辩解;
5.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
7.“奥斯卡”酒吧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福端、周杨、周某甲、李万冬、杨某甲、饶志勇、欧阳旭东、吕成、杨某乙、刘海洋、赵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7176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福端、周杨、李万冬、饶志勇、欧阳旭东、吕成、刘某甲、田某某、刘海洋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福端与周杨、周某甲、李万冬、杨某甲、饶志勇、欧阳旭东、吕成、杨某乙、刘海洋、赵某某,被告人周某甲与杨某甲,被告人张福端与周杨、李万冬、饶志勇、欧阳旭东、吕成、刘某甲、田某某、刘海洋分别系共同故意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周杨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周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张福端、周杨、杨某甲、欧阳旭东、吕成、杨某乙、刘某甲、田某某、刘海洋、赵某某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张福端、周杨、周某甲、李万冬、杨某甲、饶志勇、欧阳旭东、吕成、刘海洋一人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薪宇
检察官助理:冉镇荣
2018 年 9 月 10 日
附:
1.被告人张福端、周杨、周某甲、李万冬、杨某甲、饶志勇、欧阳旭东、吕成现被羁押于奉节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乙、刘某甲、田某某、刘海洋、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