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开检刑诉〔2019〕2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镇**村*组**号,住开江县**镇*****栋*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4月27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唐某某约朋友廖某某到开江县**镇**街“回味小吃”吃夜宵、喝酒。期间,廖某某酒醉,唐某某获知廖某某手机微信支付密码。次日凌晨20分许,唐某某使用廖某某的手机,秘密将廖某某所用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内的7000元现金转至本人的微信账户。直至27日下午,廖某某才发现银行卡内的现金被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同时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已退还廖某某全部赃款,取得廖某某的谅解,请求对唐某某从宽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户籍信息、转款记录、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明
? 2019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联系电话:1343855****、1996065****;
2.移送案卷材料二册、光盘六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