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荥检公诉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31973********,汉族,四川省荥经县人,初中文化,货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为荥经县**镇**巷**号。2018年12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荥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6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陶某某驾驶川T****号重型自卸货车沿经河路从**镇**村往**路方向行驶。当日15时9分许,陶某某驾驶货车行至荥天绕城路与经河路东段交叉路口时,与黄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黄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雅安雅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死亡原因系左面部受到钝性外力碰撞,造成颅脑损伤死亡。经荥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陶某某在该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黄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案发后,陶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视听资料、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付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雅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荥经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荥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