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滦检公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住滦州市**镇**村,因涉嫌赌博罪,经滦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9日被滦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23日被滦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月22日被滦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8日补查重报。
滦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8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利用“2628彩”手机软件的代理账号生成二维码,供他人扫描软件二维码下载软件,并通过代理账号为他人注册子账号密码,使扫描其二维码下载软件的人成为其下线,供其下线利用“2628彩”手机软件内的“重庆时时彩”进行赌博,赔率比正规“重庆时时彩”高,子账号参与赌博就为张某某产生百分之0.7的代理返点钱,张某某代理账号显示张某某共得到代理返点人民币9605.1384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滦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