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公诉刑诉〔2018〕27号
被告单位陕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3079********,单位地址陕西省宝鸡市凤县***镇***村,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联系方式:139091*****。
诉讼代表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83********,系陕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联系方式:????????????。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02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凤县,住凤县***镇**路*号副*号,系陕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农场负责人。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9月29日被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9月25日被凤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陕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3月2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10月15日,被告单位陕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未报经林业行政部门规划、调查设计批准情况下,研究决定在其所属**农场所在地***镇***村*组****防护林开垦林地进行花椒建园项目,由**农场场长周某某负责实施。2015年3月份,被告人周某某负责开垦防护林地过程中,在未经林业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安排民工在***将林权属陕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林木和林权属***镇**村何某某、赵某某、赵某甲三村民所有林木,树种为栎类、白桦、硬阔等防护林林木砍光,并使用挖掘机将被砍伐过的林地上的植被毁掉开垦成土地,作为进行花椒建园建设用地。
经鉴定,被告单位陕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人周某某无证采伐林木面积3.1385公顷,立木蓄积48.7立方米,其中采伐陕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林木面积1.3302公顷、立木蓄积20.6立方米,采伐西庄村何某某林木0.8022公顷、立木蓄积12.5立方米,赵某某林木0.4040公顷、立木蓄积6.3立方米,赵某甲林木0.6021公顷、立木蓄积9.3立方米。
? 2、2015年11月份,被告人周某某通过秦某某(河南省灵宝人)认识郭某某(重庆市城口县**乡**村村民),郭某某向周某某提出在****所属****梁顶原陕西地质*队探采过的金矿采区开采金矿石提炼黄金,请求帮忙。周某某未经林业行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私自与郭某某(另案处理)签订协议,让郭某某占用**农场所属****梁顶、**沟林地开采金矿石,堆寝提炼黄金,郭某某向**农场支付场地占用费30万元。郭某某按协议要求,通过其朋友袁某手机银行向周某某提供的其姐周某甲(张某某之妻)农行卡转款15万元人民币,作为开采矿石、运输矿石、堆寖矿石提炼黄金的场地占用费。之后,郭某某便于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雇用刘某虎、王某某驾驶挖掘机在****梁顶原采矿遗留处的坡面上开采金矿石,新修、加宽采矿点通往**沟的道路,雇佣周某春、姜某、陈某利等人货车和铲车,将开采的金矿石运至**沟中部堆寝提炼黄金,改变了林地用途,造成林地毁坏。
经鉴定,周某某、郭某某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1016公顷,其中新修道路面积0.3462公顷,堆寝场面积0.6354公顷,采矿场面积0.12公顷,毁坏林木立木蓄积14.2立方米,山场经济价值3319元,林种为防护林,林权属陕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 受案登记表、营业执照、林权证、会议记录等书证;
- 证人张某某、贾某某、杨某军等人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赵某甲、何某某陈述;
4.被告单位陕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陕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违反森林法规,在未报经林业行政部门规划、调查设计批准情况下,研究安排周某某无证开垦防护林,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三百四十五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发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某某作为**农场负责人,在执行公司决定负责实施开垦防护林过程中,违反森林法规,无证采伐林木,数额较大;同时,周某某私自与郭某某达成协议,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规,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致使林地植被毁坏,数量较大。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二款、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伐林木罪、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惠成
2018年8月6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电话:????????????)
2.案卷材料4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