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公刑诉〔2019〕46号
被告人皮虎龙,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公民身份号码432321197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乡**村第一村民组。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30日被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5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1日被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月21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2年4月28日被泉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5日被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同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6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皮虎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皮虎龙独自驾驶一辆助力车至沙县城区江山御苑小区,采用随身携带的自制“钥匙”撬锁进入该小区**幢**室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住处,由客厅、卧室各处抽屉内翻找盗得现金人民币4479.5元及银行卡一张,时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夫妇返回住处并发现家中被盗,随即将逃至该小区门口的皮虎龙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到案后,被告人皮虎龙如实供述罪行。
当日,办案民警由案发现场提取作案用工具“钥匙”一支、由被告人皮虎龙身上提取被盗钱款及银行卡,后将钱款及银行卡发还给被害人陈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破案经过、前科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陈述;3.被告人皮虎龙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款人民币4479.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皮虎龙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重新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皮虎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范燕霞
2019年3月20日
附:
??? 1.被告人皮虎龙现羁押于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4.涉案助力车1辆、自制钥匙1支等物品现暂扣于沙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