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逊检诉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4051982********,汉族,大学文化,逊克县**员工,住黑龙江省逊克县**楼**单元**室。2018年7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逊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逊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0日21时许,秦某某醉酒后驾驶黑A****L号车行驶至逊克县金旺小区处时,被逊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工作中查获。经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秦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58.39mg/100mL,属醉酒状态。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于2018年7月10日被逊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路面执勤时查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