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江检刑检刑诉〔2019〕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3********241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白山市江源区**镇**街,住白山市江源区**街道,无职业。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8年12月1日被江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3日被江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源区看守所。
本案由江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8年11月30日19时许与被害人米某某等人在江源区**家常菜饭店吃饭,酒后与米某某发生口角,期间米某某将杨某某打倒,随后杨某某回家取了一把折叠刀返回饭店将刚走出饭店的米某某腹部捅伤。经鉴定,米某某胃前壁全程破裂,行胃破裂修补术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谅解协议书、办案说明、常住人口登记表;
2、 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3、 指认笔录;
4、被害人米某某陈述;
5、证人姜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徐某某、张某某证言;
6、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猛
??? 2019年1月28日
附:
???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江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