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江检刑检刑诉〔2019〕1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3********17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委**组,现住白山市江源区城墙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于2018年12月21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日内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8年11月18日下午1时许,酒后因琐事与其父亲徐某甲发生争吵,随后二人发生撕打,徐某甲被打后倒地不起,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甲死亡原因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徐某某白山市康宁医院住院病志。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徐某某、董某某、徐某乙的证言。
4、鉴定意见:江源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吉林省神经精神病医院精神状态鉴定法定行为能力鉴定书。
5、勘查笔录:江源区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致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文平
2019年1月29日
附:
???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白山市江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