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江检刑检刑诉〔2019〕23号
被告人荣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3********321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白山市江源区,住白山市江源区**镇**村**社。因涉危险驾驶于2019年2月2日被江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荣某某于2019年1月25日16时许,醉酒后驾驶牌照为鲁NMY139的正三轮摩托车从江源区石人镇大石棚子村方向向江源区石人镇街里方向行驶,当行驶到江源区石人镇宏远瓦厂正门附近的公路的时候被江源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从送检的荣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表及照片一份、常住人口登记表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荣某某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荣某醉酒在公共道路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猛
??? 2019年2月25日
附:
??? 1、被告人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