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江检刑检刑诉〔2019〕45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2********0952,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白山市八道江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江源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田某某于2018年12月23日22时许,醉酒后驾驶吉F1****号小型轿车沿江源区**大街由东向西行使,当行至江源区**门前站点时,与同方向行驶的由何某某驾驶的吉F2****号小型轿车发生侧面刮碰,后又与同方向停靠在站点的,由姜某某驾驶的吉F2****号大型普通客车尾部发生正面相撞,造成三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从送检的田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34.04mg/100ml,为醉酒状态。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田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
(2)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3)常住人口登记表一份
(4)赔偿协议
2.证人何某某、姜某某证言
3.犯罪嫌疑人田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理化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及血样提取登记表、委托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证
5.勘验、检查笔录(P34-36):证实事故现场。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金保
2019年3月25日
附: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