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19〕11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全椒县**镇**居委会**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月30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当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3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94********,汉族,高中文化,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全椒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月30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当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3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95********,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全椒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月30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当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3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朱某某、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初,被告人殷某某、朱某某、王某某、黄某某(另案处理)为了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和刘某某、计某某(作案时均未满16周岁)等人事先商量,由同案犯黄某某寻找被害人,采取给被害人介绍处对象为名,让被害人同刘某某发生性关系,再由被告人朱某某冒充刘某某男朋友实施现场抓获,然后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一起分赃。于是同案犯黄某某找到被害人李某某作为目标实施敲诈, 2018年1月15日下午,黄某某和被害人李某某联系好后,打电话给被告人殷某某,让他们把刘某某送到江海新城市广场。按照事先分工安排,由黄某某带着刘某某同被害人李某某见面。当晚9时许,被害人李某某和刘某某俩人到全椒县襄河镇丽都酒店1906房间入住,俩人发生性关系后,刘某某发信息给被告人朱某某等人。被告人殷某某、朱某某、王某某和计某某四人进到被害人李某某入住房间,对李某某进行拍照、殴打、不让穿衣服。随后,让被害人李某某打电话把黄某某喊到房间。被告人朱某某向被害人李某某提出要么报警坐牢、要么私了赔钱。被害人李某某不愿意给钱,被告人朱某某等人以报警就会让其去坐牢威逼李某某给钱,与此同时,同案犯黄某某也在假装两边劝说,逼着被害人李某某拿钱。经过几个小时后,被害人李某某被迫通过微信转帐给被告人朱某某1000元,现金约200元,同时给被告人朱某某打了一张3万元借条。事后,被告人朱某某等人多次找被害人李某某索要借条上3万元,李某某未给并报警案发。
被告人殷某某、朱某某于2018年1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2月2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 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 被告人殷某某、朱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朱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等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31200元,其中30000元未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植培
2019年3月11日
附:
??? 1.被告人殷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82268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81550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785634****。
2.案卷材料二册和光盘二个、补充材料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