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19〕23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0********,安徽省全椒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全椒县**镇**学府**幢**单元**室(户籍地:安徽省全椒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2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3日中午11时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在儒林驾校门口卖快餐,因吃饭的客人反映有罐听装啤酒没有喝完就被一个老奶奶拾走了,王某某便上去和经常在摊位拾瓶子的被害人谭某某理论,继而发生撕扯。在撕扯的过程中,谭某某被王某某挥倒在地,导致左手手腕处骨折。经鉴定,被害人谭某某左侧桡骨远端骨折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民事赔偿部分当事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王某某履行了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谭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吕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为日常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经鉴定,被害人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从岚
2019年3月18日
附:
?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安徽省全椒县**镇**学府**幢**单元**室,电话:18226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