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19〕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安徽全椒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全椒县**镇**苑**栋**单元**号(户籍地:安徽全椒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1日21时01分许,陈某某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全椒县襄河镇襟襄东路与南岳东路交口附近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对其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16mg/100ml,超过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民警依法将其带至全椒县人民医院抽血检测。其血样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结果为:149mg/100ml,超过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被告人陈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从岚
2019年3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安徽省全椒县**镇**苑**栋**单元**号(手机1850550****)。
2.案卷材料一册。
3.随案移送光盘一张、量刑建议、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