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刑诉〔2019〕78号
被告人怀旭,男,1990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90********,汉族,初中,住安徽省定远县**镇**街**号,从事小额贷款。被告人怀旭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怀旭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19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怀旭在手机陌陌APP和微信上发布办理网上贷款和办理信用卡的业务,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利用获取的被害人身份证、手机、银行卡等信息,采用以被害人名义网上贷款、扫码套现等方式,转走被害人贷款、银行卡和手机支付宝内现金共计43098元,除扣除部分手续费后,上述款项均转入其个人账户。
1、2018年6月29日,在帮助被害人胡某某办理网上贷款过程中,利用获取的被害人信息,于次日以被害人名义从工商银行“工商融e借”上贷款9800元,然后通过被害人微信将上述款项转至自己aa4985837****微信账户。
2、2018年10月3日,在帮被害人陈某某办理信用卡过程中,利用获取的被害人信息,将被害人银行卡绑定支付宝,用被害人手机支付宝扫描庄某某提供的用于套现的二维码,将被害人信用卡内现金20000万于2018年10月3日、10月5日,分两次转至“刘某某”账户,庄某某扣除手续费后通过微信转至被告人怀旭“百度不到的安可”的微信账户;
3、2018年9月9日,在帮助被害人李某某办理信用卡过程中,利用获取的被害人信息,于2018年9月11日,同样以扫码套现方式转走被害人李某某中信银行卡内现1500元、招联金融贷款5800元,用自己手机绑定被害人李某某支付宝,以扫二维码方式套现其支付宝中花呗5998元。上述款项均转至庄某某提供的二维码账户“刘某某”、“ 常州市**有限公司”,庄某某扣除手续费后通过微信转至被告人怀旭“百度不到的安可”的微信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怀旭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在办理业务过程中获取的被害人信息,秘密窃取被害人贷款、银行卡和手机支付宝内现金共计4309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怀旭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从岚
? 2019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全椒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