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来检公诉刑诉〔2019〕38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21990********,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住**镇**街**号。曾于2012年1月1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8年11月18日因吸毒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来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3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3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陶某某驾驶自家牌照为皖M*****的白色雪佛兰轿车,搭载来安籍吸毒人员张某某(另案处理)、孙某某(已行政处罚)前往南京市六合区购买冰毒,返回途中,三人先后在车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2、2018年10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陶某某伙同张某某从滁州购买冰毒,后驾驶自家牌照为皖M*****的白色雪佛兰轿车返回来安,并停靠在来安县水口大桥一侧封闭路段(来安至水口方向),两人在车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3、2018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陶某某驾驶自家牌照为皖M*****的白色雪佛兰轿车,伙同张某某、李某某(已行政处罚)、潘某某(已行政处罚)购买冰毒,后被告人陶某某将车辆停在滁州市左岸香颂小区12幢北侧地下车库入口旁空地,四人在车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李某某、潘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2.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辨认笔录、刑事摄影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多次在自己的轿车中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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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来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大为
2019年3月13日
附:
??? 1.被告人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