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来检刑抗〔2018〕1号
??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以(2018)皖1122刑初148号判决书对原审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罚金数额不当,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3月8日颁布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的规定:“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而原审被告人孙某某盗窃数额经来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为1596元,故应对被告人在3192元人民币以下判处罚金。来安县人民法院(2018)皖1122刑初148号判决书判处被告人罚金5千元,明显不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8日
附:原审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来安县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