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刑诉〔2018〕371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定远县**镇**社区**组**号。被告人谢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8年9月18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定远县炉桥镇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PVC仓库前面的广场内驾驶一辆叉车作业时,因疏于观察周围情况,将广场上行走的被害人刘某某卷入叉车车底后,叉车车轮从被害人刘某某腹部碾过,致被害人刘某某当场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在现场向公安机关投案,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死亡证明、收条等书证;
2.证人怀某某、胡某某、缪某某证言;
3.被告人谢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
6.现场监控视频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 检察员:李勇
?????????????????????????????????????? 2018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在定远县**镇**社区**组**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现场监控视频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