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刑刑诉〔2018〕29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5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沁水县**镇**村,住沁水县**镇**路**巷**号。阳城县**集团公司技术员。2009年12月10日因寻衅滋事被沁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1年2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沁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2年4月12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沁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3年5月2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沁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12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晋E****3的长安牌越野车从郭河村卫生院旁边的饭店门口沿乡村道路行驶至西河乡中寨村河东二区43号该妻子王某某父母家。当天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再次开车从王某某父母家中返回,路过中寨村时,因道路拥堵与路上车辆发生纠纷,被阳城县公安局在西河乡中寨村路段查获。经鉴定:案发时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田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理化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 此致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秦云峰
2018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沁水县龙港镇,联系电话18834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