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刑刑诉〔2018〕30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2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阳城县**镇**村,住阳城县**镇**村**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晋E****6号本田新大洲牌125型二轮踏板摩托车,从阳城县**镇*甲村回到*乙村该家中。后被阳城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吉某某、王某某、吴某某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
4.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福元
检察官助理:郭志杰
2018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阳城县**镇*乙村。
2.卷宗材料和证据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