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刑刑诉〔2018〕318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阳城县**乡**村**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9月1日被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阳城县**乡**村**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9月3日被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王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8月间,被告人吴某甲、王某甲经常在阳城县迎宾大道阳城北高速路口绿化带旁摆摊经营小吃,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检查发现后多次口头告知不能在该处摆摊经营。2018年8月31日11时许,城市管理执法大队队员王某乙带队巡逻时,发现吴某甲、王某甲二人又将餐车停放在阳城北高速路口绿化带旁营业,王某乙便依法对放置在外的板凳和桌子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吴某甲、王某甲对板凳进行按拽,并辱骂执法队员。王某乙便通过电话向该队队长李某某进行了汇报,李某某到场后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吴某甲、王某甲将采取行政措施。王某甲在吴某甲指使下驾驶餐车欲离开现场,被执法队员柴某某用身体挡在车前拦停。李某某上前拔下餐车钥匙,吴某甲、王某甲便对李某某进行辱骂、撕拽,想抢回钥匙。在撕拽过程中,王某甲将李某某的右胳膊抓伤,吴某甲拿菜刀对李某某进行威胁,李某某和其队员将吴某甲手中的菜刀夺下,王某甲继续拽着李某某的衣服和裤子,吴某甲亦在餐车上阻止李某某下车。吴某甲父亲吴某乙和王某丙到场劝说后,吴某甲、王某甲才放开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郭某甲、王某乙、张某某、吴某丙、柴某某、吴某乙、王某丙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5.被告人吴某甲、王某甲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王某甲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福元
检察官助理:郭志杰
2018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09665****、1362356****)。
2.卷宗材料和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