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矿检刑刑诉〔2019〕28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6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黎城县,晋中市**印刷厂工作,现租住山西省晋中市高村。2008年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黎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2018年2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阳泉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3日由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4日15时,被告人申某某趁同事苏某某上班之际,在苏某某宿舍使用苏某某手机从其支付宝窃取2100元转入自己的支付宝账号,之后通过自己的建设银行卡提现。案发后,被告人申某某将盗窃所得2100元归还苏某某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 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霞
2019年1月21日
附:
? 1.被告人申某某现取保候审,现租住山西省晋中市高村,联系电话:17636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