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19〕24号
被告人管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7196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住阜南县**号楼**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5日21时50分,被告人管某某酒后驾驶皖******号两轮摩托车,沿阜南县S202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234KM+300M处时,因操作不当撞到同方向右转弯王某某驾驶的皖******号小型轿车尾部,造成两车受损及管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案发后经阜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管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管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浓度为260.6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磊
2019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安徽省阜南县**号楼**楼**室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