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19〕1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8197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驾驶员,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村**队**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由阜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1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系驾驶员,从事个体运输。2018年5月3日9时5分许,赵文领驾驶沪******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256省道自东向西行驶,超速行驶至阜南县265省道59KM+100M处时,与自南向北横过马路的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两轮自行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电线杆受损。经阜南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莉
2019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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