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19〕8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89********,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阜南县人,住阜南县**镇**村**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8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由阜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1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持C1驾驶证。2018年12月13日10时51分许,孙某某驾驶皖******小型客车,沿328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41KM赵集街王店路口时,与由南向北在人行横道上横过道路的被害人王某甲驾驶两轮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及王某甲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阜南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郝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莉
2019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