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18〕3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0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住阜阳市颍州区**办事处**街**号*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28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要补充相关证据,本院于同年5月23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一次。
阜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蒋某某伙同“水某某”等人在阜南县段郢乡、城关镇等地多次实施盗窃,盗窃耕牛等物品,非法获利数千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阜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