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2018年12月27日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职刑诉〔2018〕5号
被告人党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71962********,汉族,初中文化,**镇**村村委会原委员,党支部原副书记,安徽省阜南县人,住安徽省阜南县**镇**村**庄**号。因涉嫌贪污罪,2018年12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党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党某甲利用其担任**镇**村村委会委员协助阜南县**镇政府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职务便利,为骗取保险理赔款,多次以本人和冒用他人的名义虚构农业保险标的,骗取特色农产品保险理赔款38370.37元,用于个人生活及家庭开支,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2013年5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党某甲利用担任会龙镇芦庄村村委会委员的职务便利,多次以本人名义,虚构大棚蔬菜种植面积,向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元保险公司)投保152.81亩大棚蔬菜保险。经村委会上报受灾面积,四年间获得特色农产保险理赔款42285.4元,除其自有大棚蔬菜6.69亩外,共计骗取特色农产品保险理赔款21967.87元,用于个人生活及家庭开支。
2. 2014年5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党某甲利用担任**镇**村村委会委员的职务便利,冒用**村村民田某甲、田某乙二人名义,虚构大棚蔬菜种植面积,向国元保险公司投保120.47亩大棚蔬菜保险,经村委会上报受灾面积,骗取特色农产品保险理赔款16402.5元,用于个人生活及家庭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承保卷宗、赔案卷宗、银行交易明细、取款凭证、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党某乙、韦某某、田某甲、田某乙、党某丙、李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党洪周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东
2018年12月27日
附:
???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阜南县会龙镇芦庄村党庄12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