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州检刑不诉〔2018〕17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2****201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阜阳市人,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办事处**社区,住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社区**户。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1月22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11月23日本院依法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同年2月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8日0时许,被害人李某在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四楼楼道被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等人无故殴打,后其同事梁某阻拦对方,被对方打伤鼻部。2016年11月21日经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害人梁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但鉴于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颍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