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州检刑不诉〔2018〕60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502****0015,汉族,中专文化,经商,安徽省马鞍山市人,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区**号。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12月22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由该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系**市至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2015年3月至2015年9月,该公司承建阜阳市颍州万达广场室内通信系统项目,工程结束后拖欠13名工人劳动报酬合计34万余元。经阜阳市劳动部门依法审查后,责令何某某整改支付工人劳动报酬,其有能力支付仍未按规定支付拖欠劳动报酬款项。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之规定。鉴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到案后,积极主动支付所欠劳动报酬,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不起诉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