壶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壶检刑刑诉〔2018〕17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7********001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壶关县,现住壶关县**厂家属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壶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壶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隆鑫牌二轮摩托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村口附近时摔倒,致杨某某受伤。经血液乙醇浓度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4.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栗某某、吴某某等的证言;血液乙醇浓度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壶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国华
2018年12月7日
附:
???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