壶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壶检刑刑诉〔2018〕16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1********163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西省长治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15日被壶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壶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壶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壶关县**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小学南因采取措施不当摔倒,并撞在前方徐某某驾驶的晋AM****小型普通客车尾部。经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李某甲血液乙醇含量为:207.6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证人徐某某、李某乙等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血液乙醇浓度鉴定等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壶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娟娟
2018年11月22日
附:
???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