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刑诉〔2019〕20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3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江苏省泰兴市,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兴市**镇**村**组**号,现租住山西省泽州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晋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7月25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江苏省泰兴市,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兴市**镇**村**组**号,现租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村。因涉嫌包庇罪,经晋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30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24日向晋城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晋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8月29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31日、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3日4时2分许,被告人叶某甲酒后驾驶晋EE****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沿晋城市城区**街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市场处,与相向驶来的焦某某驾驶的晋ER****号雪弗兰牌小型轿车(车上乘坐着梁某某、冯某某)相撞,致被害人焦某某、梁某某、冯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叶某甲叫被告人叶某乙来为其顶罪,并告知其行驶的路线及其吃饭喝酒的相关情况。被告人叶某乙知道被告人叶某甲饮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而为其作假证明予以包庇。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叶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64.3mg/100ml。经晋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认定:当事人叶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焦某某、梁某某、冯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焦某某受伤构成轻伤,梁某某受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 证人周某某、毛某某、刘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焦某某、梁某某、冯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检验报告、鉴定书;
6. 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乙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海亮
2019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分别为1824872****、13935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