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17日,被告人邹某某在秀山县城花灯广场一服装店门口拾得被害人何某某的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卡。之后,邹某某持该卡在秀山县凯派量贩式KTV、秀山县钻石豪门量贩式KTV、秀山县88号酒吧、秀山县朝阳烟酒副食品店等地POS机上进行消费、套现,截止2018年12月,邹某某持该卡共消费、套现人民币2191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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