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19〕41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身份证号码342301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镇**村**庄组**号。被告人唐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5日19时17分许,被告人唐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滁州市**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路段时,与同向步行的刘某某相撞,造成两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他人报警后民警到达事故现场,被告人唐某甲已经被送往医院,后民警至滁州市**医院对唐某甲提取血样。经依法鉴定,被告人唐某甲血液乙醇含量结果为250mg/100ml;经依法认定,被告人唐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无事故责任。
2018年4月30日,民警电话通知唐某甲至滁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
2.证人唐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无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婷婷
2019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现住滁州市南谯区**镇**村**庄组**之**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