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18〕125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6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西省太原市南郊区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镇**村**号**,现住太原市小店区**小区**号楼**单元**,无业。2011年1月17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2年7月21因吸毒被太原市迎泽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8月14日因注射海洛因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5月10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3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6年6月14日刑满释放。2018年8月29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1日、5月3日、5月4日,吸毒人员张某某(已行政处罚)分别前往位于太原市小店区**小区高层**号楼**单元**的被告人陈某某家中,陈某某出资或者二人共同出资由张某某购买毒品土制海洛因后返回陈某某家中共同吸食购买的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文娟
2018年12月24日
附:本案侦查卷贰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