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18〕105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籍贯为山西省临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临县**镇**村**号,现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路**小区**号楼,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61988********,于2018年6月29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决定拘留,于同日被执行拘留?于2018年7月11日经太原市小店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籍贯为山西省临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临县**镇**村**号,现住内蒙古包头市昆区**街**号**,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41983********,于2018年7月13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决定拘留,于同年7月17日被执行拘留?于2018年8月14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赵某某未在太原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内蒙古包头市的香烟运到太原市销售。于2018年6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向在太原市小店区**路**街交叉路口的**酒店销售香烟,被太原市烟草专卖局的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并在其驾驶的车号为晋A****3的大众朗逸轿车内查获各类香烟96条。经山西省烟草专卖局评估查获的96条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58300元,全部为真品烟草?2018年3月30日,由被告人赵某某电话联系,由被告人刘某某送往太原市尖草坪区**商行104条香烟,价值人民币1135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经山西省太原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山西省太原市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69659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孟晓宇
2018年10月22日
附: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