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18〕88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籍贯为山西省吕梁市人,汉族,受教育状况不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临县**村**组**号,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村,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61981********,于2018年5月18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决定拘留,于次日被执行拘留。于2018年5月28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5月28日被予以释放,于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7日至9日三天内,被告人张某某在太原市小店区**村**街**号常某某租下当库房使用的平房内,先后邀请乔某某?李某甲?曹某某?李某乙等人前往该平房以“转宝”的方式进行赌博, 2018年5月9日民警在该平房内查获参赌人数二十人,当场扣押赌资人民币11185元。被告人张某某从庄家所赢钱款中抽取10%的费用为抽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达二十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孟晓宇
2018年9月4日
附:被告人张某某的联系方式:1864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