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刑刑诉〔2019〕10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81985********,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静乐县赤泥洼派出所,住古交市**自建房,因涉嫌盗窃罪,经古交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0月31日被古交市公安局逮捕。
2017年6月4日,被告人杜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古交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
本案由山西省古交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14日犯罪嫌疑人杜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古交市李家社、想儿岭村铁塔公司的基站,盗窃基站备用电源上的电缆线和铜牌,后被该公司巡查人员发现,将盗窃电缆线的犯罪嫌疑人杜某某抓获,并扭送至邢家社派出所,经古交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电缆线的价格进行鉴定,价值人民币12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承办检察官:马会保
2019年1月21日
附: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