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介检刑刑诉〔2018〕169号
被告人胡**,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住介休市**园*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4月18日被晋中市公安局介西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介西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在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18日期间,利用买菜便利条件,多次进入被害人冀**经营的位于介休市内棚户区B区门市的“永和粮油店”内,窃取被害人现金人民币共计3703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场平面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胡**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冀**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冀**对胡**的辨认;8.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永和粮油店内盗窃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介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星光
2018年11月28日
附:
??? 1.被告人胡**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